韓國演藝圈在短短兩個月裡,面臨雪莉與具荷拉接連的逝世,由於我本身並對她們沒有特別的情感,除了遺憾之外,本來沒有打算多說什麼。

只是,今天看到一則報導與其下方的留言後,我想說的是:在她們離開以後,我們學到了什麼?

這兩天陸續有新聞媒體引述韓國《首爾新聞 》的報導,並以【法官硬要看性愛片!具荷拉崩潰公開「渣男友卻無罪」】等類似文字作為標題,內容大致是法官在審判過程中要求提供不雅影片對具荷拉是二次傷害,最後認定性暴力犯罪部分不成立,部分新聞再搭配上作家孔智英(공지영)的評論。

這則新聞,我第一次是透過 LINE TODAY 看到的新聞,在新聞下頭就接著滿滿的留言,甚至有說法官是為滿足自身性欲才要求提供影片等等:

▌ 1 秉持著實事求是的精神,我找了韓國《首爾新聞 》這兩篇新聞的原文來看:

這兩篇新聞基本上是獨立存在卻有點關連性,第一篇主要著重於孔智英作家在社群網站上的貼文,其中點名吳德植(오덕식)法官要求看影片的舉動對具荷拉造成的二次傷害,並抨擊法官作出的判決;第二篇則是針對法院一連串的舉動予以質疑,並提到青瓦臺已湧入20萬名的連署要求加強性犯罪的處罰,同時《性暴力處罰法(성폭력처벌법)》也歷經過四次修訂。

▌ 2 以媒體的立場

其實大致看完類似的報導後,除了部分連接前後文的修飾段落可改進外,其實多數報導的內文都是翻譯原文新聞內容,但我認為特別是在標題上有很大的問題。

我自然理解標題對於一個新聞媒體的重要性,也認為在這樣敏感性的案件,法官要求勘驗犯罪結果的影片行為當然可以被檢討(孔智英就是這樣在檢討,並著重於行為的正當性與結果的合理性);但《法官親眼目睹她「脫光光」性愛片具荷拉崩潰》的這種標題,難道不是刻意引導群眾認為法官是出於不良意圖才提出要求嗎?我並不認為這樣是種尊重被害者本人的行為。

同時,部分媒體以「影片被公開,具荷拉崩潰」等文字來敘述這件事情,姑且不論韓文怎麼使用「公開」這個詞,但在新聞原文中有提到吳法官是單獨進行影片的勘驗,再怎麼樣都不會是中文中帶有「開放予多數人」意涵的「公開」吧?

▌ 3 以法律的立場

由於新聞提到「性關係影片雖然沒有得到受害者(具荷拉)同意,但考量兩人當時是戀人關係,受害者當時也沒有制止」的理由,判處在性暴力犯罪部分的罪嫌不成立,留言因此就暴動出擊直指恐龍法官。

其中有一部分的留言論點是這樣:「偷拍的影片怎麼可能會制止,法官懂什麼叫偷拍嗎?」

我只能說應該是我們沒搞懂檢方起訴的是什麼法條。檢方起訴的法條是《性暴力處罰法》第14條「利用攝影機拍攝」的犯罪,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犯罪人使用相機或其他類似功能的設備,在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下拍攝身體部位足以引發性欲或羞恥者,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萬以下罰金。(카메라나 그 밖에 이와 유사한 기능을 갖춘 기계장치를 이용하여 성적 욕망 또는 수치심을 유발할 수 있는 사람의 신체를 촬영대상자의 의사에 반하여 촬영한 자는 5년 이하의 징역 또는 3천만원 이하의 벌금에 처한다)」,問題就出在於「違背被害人意願」的要件,在嚴格的解釋方法來說,法官如認為在被害人未明確制止的情況下無法判定行為人有罪,這並不是毫無道理的。而這樣的法條解釋下,的確沒有辦法保護到偷拍事件的被害人,那就必須以修法的方式來解決,例如台灣刑法第315-1條的類似規定中則是認定「無故竊錄」他人隱私部位則能構成犯罪。

但當然,韓國的性暴力犯罪審判可能因社會風氣存有相當程度的不同,個案也有許多我們不知道的因素,我並沒有要針對個案來辯解法官的判決正當性,所有的判斷都會有可討論的空間,這就是社會科學。但我認為光憑結果去討論判決的對與錯是不合理的,特別是在不清楚完整案情與卷證的情況下。

▌ 4 以留言的立場

當然我也不是要求每個在網路留言的人,都要查新聞原文、法律解釋等等這麼多功課才能發言,但我實在不能接受動不動就說人家收錢、恐龍法官等等的留言,或許有人會說對方又看不到,但我們是不是應該反思這樣是否太輕易就透過留言這個工具去傷害的別人了呢?

相信大家都聽過一則寓言故事,爸爸給男孩一袋釘子,告訴男孩只要罵人就在木板上釘上釘子,就算嗣後取下木板上的釘子,傷痕仍就是留存在木板上。甚至有時候,毫無根據的質疑,甚至會比單純的謾罵更加傷人,

就像有些網友在這兩起悲傷的事情過後,會去指責公開戀愛的前男友、指責沒有貼文的藝人好友,甚至是沒有表達哀悼的其他藝人(我們甚至連他們彼此是不是認識都不知道),假設在我們已經送走兩位年輕的生命後,仍就以如此輕率的態度來使用留言的工具,豈不是對不起她們以寶貴的生命所想要傳達的信息了嗎?

其實洋洋灑灑也是在抒發牢騷,如果這世界能多點溫暖就好了。

IU《싫은 날 (Bad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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